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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剩30天来完成购电协议(PPA)的重新谈判

文告
 
日期:2011年10月31日(星期一)
 
还剩30天来完成购电协议(PPA)的重新谈判
 
由于政府、独立发电商与国能之间的拉锯战,购电协议的重新谈判已拖延了很久。是否将如首相所承诺般地会有一个“以民为主”(people centric)的解决方案?独立发电商是否将继续挑战首相的承诺?
 
在电供业,政府和受委的谈判代表 (appointed negotiator)顾虑太多这些商人(独立发电商)会因为购电协议的重新谈判而受到什么程度的影响。实际上,第一代的独立发电商已在10年内得回他们所有的投资。现在,政府和受委的谈判代表应更加担心,如果这些独立发电商继续受到袒护并造成我国未来的电费率缺乏竞争力(uncompetitive),我国将流失多少的投资。一位商人是知道如何做生意的;重新谈判也是生意的一部分。这将使商人们更能干(competent)和有道德(ethical)的。 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AWER)也已在我们的研究报告《存亡:我国电供业的未来》提出了一个合理的重新谈判解决方案,并在今年六月提交给有关机构以采取行动。
 
同时,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想举柔州水务业的重新谈判为例。随着2006年水务业法的施行(implementation),柔州水务业的重新谈判得以更快地进行,并在2009年避免水费大幅上涨。这是一项在1年内完成的重新谈判生意 (renegotiated business deal),并且没有任何人投诉有关重新谈判!
 
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也坚持我们建议给受委的谈判代表(须完成购电协议重新谈判)的截止日期。 2011年11月30日应是重新谈判购电协议的最后日期。如果还是没有具体和以民为主的解决方案,我们促请能源委员会(energy commission)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为新的发电厂进行公开招标(open bidding)。人民绝对不要任何更多的理由,如没有足够的时间建造新的发电厂、妥协地招标过程(compromised bidding process)或其他不利人民利益的决定。

透明化地制定电费和分类电费结构(breaking up billing structure)是很重要的。这是一个容易实行的简单过程,因为它涉及到数据库管理(database management)。况且,邻国如菲律宾和泰国等国家也已经分类他们的电费结构。我们不明白为什么有某些业者不情愿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促请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KeTTHA)尽快实行激励型管制(Incentive Based Regulation - IBR)和我们所提出的修正建议(包括监管整个发电业务)。激励型管制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服务效率(service efficiency)和实现合理的电费制定机制(equitable tariff setting),就像重组水务业般。
 
在1990年电力供应法(447法令)下,能源委员会被给予广泛强大的权力来监管(regulate)整个电供业。法令里的第4条文及其b),(c),(d),(l),(la)m)条款非常清楚地列明能源委员会的权限。因此,我们促请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部长确保能源委员会履行其职能,以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
     
PIARAPAKARAN   S.
主席
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 (A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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