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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务委员会(SPAN)的“无收益水”文告误导并与中央政府拟定的全国水务业重组计划互相矛盾
文告 日期:2011年1月8日(星期日) 国家水务委员会(SPAN)的“无收益水”文告误导并与中央政府拟定的全国水务业重组计划互相矛盾 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AWER)不认同国家水务委员会的“无收益水”文告里的一些解释。人民可在国家水务委员会的网站阅读这“无收益水”文告。
国家水务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防止水务业由于低于标准的表现、财务问题和高无收益水(Non-Revenue Water, NRW)问题而崩溃。2006年国家水务委员会法(Suruhanjaya Perkhidmatan Air Negara Act 2006)明确地阐明了委员会的职能。第15(d)条文阐明了国家水务委员会须更积极提高水务业的营运效率(operational efficiency),特别是通过短期、中期和长期计划来减少无收益水。第15(b)及(c)条文更进一步地阐明这些职能。 如果国家水务委员会不能拟定我们提议的“减少国家无收益水的行动计划”(National NRW Reduction Action Plan),他们怎能履行第15(d)条文阐明的职能呢?如果没有根据各州的情况来设定具体的目标,那么国家水务委员会要达到的目标又会是什么?拟定技术准则(technical guidelines)、标准(standards)和整体计划(holistic planning)是国家水务委员会职能的一部分,并且他们不能让水务业者(水务公司)来自行拟定。2006年国家水务委员会法已阐明国家水务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减少无收益水。2006年水务业法(Water Services Industry Act 2006)更进一步地阐明这职能,而除了沙巴和砂拉越,其他州属的水务业者都在这水务业法的管辖范围之内。2006年水务业法里的第29、36、41、132、134、135、138、139、177、178、179 、180和其他更多的条文已给予国家水务委员会直接的权力以履行其职能。 例如,控制水压(water pressure control)是水务业者处理非高峰需求期(non-peak demand period)水压的方法之一。但由于无收益水的问题,输水系统里的一些部份有可能吸入系统外的水源,继而污染这些自来水(净水)。这也是根据伯努利定律(Bernoulli’s principle)。作为一个技术执法机构(technical regulator),国家水务委员会一定要拟定程序和准则,以确保水质不受污染。为了落实这个目标,国家水务委员会一定要拟定“减少国家无收益水的行动计划”,并绝对不能让水务业者来“告诉” 国家水务委员会 该怎么做。 其次,所有的水管和水表都是通过水费来支付的。在更换这些水管和水表及进行其他渗漏维修工作时,很多聚合物(polymer)和金属材料都会被更换。移除(removing)这些材料的成本早已计算在维修成本里。但是,这些材料都具有其经济价值。根据2006年水务业法,这些材料回收所得的收益(recovery of cost)必须重新计算入水费里。它不是水务业者的直接利润(direct profit)。这些收益现在在哪里?这些水务公司迄今已收回多少钱?国家水务委员会是否拥有这些详细资料,因为2006年水务业法已给予他们权利来获得这些数据? 国家水务委员会的文告还提到,他们将在整个水务业重组完成后,将不时检讨无收益水的目标。这正好证明了其“临渴掘井”的运作方式。目前的问题是,全国水务业重组已拖延了很久,因为这重组应在第九大马计划期间(2006年 - 2010年)完成的。这计划的拖延现在已“成功地”进入第二年了。人民可以浏览我们的网站(www.awer.org.my)和阅读题为“全国水务业重组 - 真相”的研究报告,以更了解水务业重组和身为用户的权力。 国家水务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们必须负起所有给予他们的责任,并不仅仅是在不断地借词推搪。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也将针对国家水务委员会发出的矛盾和混乱的文告,致函并要求能源部长拿督斯里陈华贵澄清。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和部长,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相信拿督斯里陈华贵能够行使国家水务委员会法里第18条文赋予他的权利,以便指示国家水务委员会履行其相应的职能。 每一滴水都是很珍贵的。
Piarapakaran S. 主席 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 (A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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